认缴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。具体如下:
1. 当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时,股东无需额外承担责任,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。
2. 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,在公司破产等情况下,股东应按照认缴的出资额向公司补足出资,以用于清偿债务。但股东已按规定缴纳出资的,对公司债务不再承担责任。
然而,如果股东存在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等瑕疵行为,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例如,股东约定认缴 100 万元,但实际只缴纳了 50 万元,在公司债务无法清偿时,该股东需在未缴纳的 5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